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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效力

admin2023-05-28离婚纠纷935

  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效力

  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东阳婚姻律师倾向于妥协,在很大程度上同意附条件。有效地说,婚外同居和赠与是两种独立的行为。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婚外同居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基于婚外同居的财产支付并非无一例外地违反了善良的习俗,不应被视为无效。在判断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效力时,应以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为主要考虑因素,特别注意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财产的性质和价值。

  一、以公序良俗为考虑原则

  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统称。前者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般秩序;后者是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有时,只有一个词可以表达两者的含义。一般来说,婚外同居当事人的礼物并不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其是否有效的判断取决于引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中国民法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反映了国家、社会和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和利益要求

  二、礼物的效力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来判断

  法律秩序不应为不道德行为提供履行保障。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基本上是中性的,但动机不良,目的不当,导致行为受伤。有时,即使当事人是善意的,如果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公众无法忍受的,那么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视为违反了良好的习俗。

  (1)以建立、维持或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视为无效。显然,如果允许这种礼物有效,就等于承认富人利用经济实力诱导贫困或缺乏经验的异性建立和维持非法关系是合理的。这种价值取向将极大地损害经济相对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如果允许这种礼物生效,就等于“鼓励”、“奖励”与婚外同居将严重错误地引导经济弱势者从违法行为中受益。因此,建立、维持或巩固婚外同居关系的赠与应当无效。协议不得要求履行;已履行的,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另一方。

  (2)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而赠与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外同居关系,或者一方单方面决定解除婚外同居关系,这是当事人行为回归法律的要求,应当予以肯定。为促进婚外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同意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特别是已婚方向未婚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来看,这并不违反良好的习俗。特别是当事人因不知情而与已婚人士同居的,可以考虑允许已婚人士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予一定的财产作为补偿。

  事实上,为了促进婚外同居关系的尽快结束,得知配偶婚外同居的另一方也同意在必要时支付某些财产。换句话说,合法婚姻的配偶不排除支付某些财产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没有必要否认这种礼物的有效性。东阳婚姻律师

  三、应适当考虑赠与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区分赠与的效力

  在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的赠与中,赠与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值值得关注。赠与财产为赠与人无权处分的财产的,赠与无效;赠与人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赠与同居对方,无权处分,依法无效;赠与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赠与同居对方,侵犯合法配偶或者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无效为宜。

  赠与是赠与人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可以生效。个人独特财产属于配偶个人所有,与另一方配偶没有共同关系。从财产性质来看,这种做法似乎是可以允许的。因为财产所有人有权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赠与财产价值过大或者赠与财产价值明显超出普通人接受能力的,应当酌情认定超出部分无效。一方面,另一方获得的财产价值过大,对另一方和社会可能产生错误的价值引导;另一方面,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是其履行婚姻家庭生活中扶养义务或者其他债务偿还能力的保障。将大部分个人财产或者全部赠与婚外同居的人,无疑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家庭成员甚至债权人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假设已婚人士以其独特财产向婚外同居者支付赔偿的观点被接受,将导致以下三个问题:(1)如果允许个人独特财产支付“包二奶”的费用或代价,将造成法律逻辑混乱。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包二奶”,夫妻独特财产允许用于“包二奶”,这显然违反了《婚姻法》中“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立法价值取向。(2)已婚人员约定大部分甚至全部个人财产给予婚外同居者“补偿”,必然导致相关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平衡,因此不可行。这个问题源于已婚人士有婚姻配偶和家庭。对于夫妻来说,相互扶养是夫妻的法律义务。如果一方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个人财产赠与或“补偿”给婚外同居者,其配偶无法养活自己,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赡养义务。(3)如果“这个人”负有债务,其个人财产是其全部债务的担保之一,那么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当对待?婚外同居者将个人财产赠与同居对方时,危及债权安全的,债权人应当有权要求赠与无效。

  四、坚持性别平等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3)》草案第二条至少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司法应予以尊重;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存在问题,如果未来生效,必然会产生非常不公平的后果,即“合理”,配偶有两笔钱,另一方(通常是女性)失去健康和财富。

  根据性别平等观察,制定的司法解释条款值得怀疑。考察婚外性关系的现实,绝大多数已婚男性在婚外与他人同居,而另一方大多是未婚女性,所谓的“包二奶”已成为一个主要的社会奇观。从经济实力的比较来看,男性是强势群体,女性是弱势群体。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看,在相互匹配的同居生活后,男性和女性的社会评价非常不同。例如,大多数男性并不感到羞耻,而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市场”正在下跌。如果这篇文章生效,它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性别之间的不平等,即强者可以玩弄异性而不付出任何代价,这种价值取向的后果无疑是令人困惑的。东阳婚姻律师

  总之,婚外同居当事人的赠与效力应当考虑涉及重大利益的一方。除合法婚姻中的配偶外,还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等权利人,以及与赠与人有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对于可能因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而损害这些合法权益的人,法律应当为他们提供救济,并赋予撤销或者无效的权利。对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法律规定,应当合理引导性关系朝着平等、非歧视的方向发展,保护合法婚姻,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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