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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婚姻律师:离婚案件缺席审理

admin2023-04-07离婚纠纷736

  东阳婚姻律师:离婚案件缺席审理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增多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工作,导致夫妻长期分居。这种情况日益增多,使得很多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一旦双方关系出现裂痕,一方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往往无法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法院往往很难通知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不能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往往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此外,一些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关紧要,往往下落不确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自一人,对方难以把握下落;另一方恶意缺席,故意避免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如不想离婚、抚养孩子或不希望对方获得财产利益。故意不出庭,使对方难以证明,人为增加法官离婚的难度;其他拖延诉讼迫使对方让步。

  二、东阳婚姻律师认为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很难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破裂。在缺席审判时,由于被告没有出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主要依靠原告的证据,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和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有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原告经常夸大其词,甚至捏造一些虚假的事实来证明夫妻关系的不和谐。法官很难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只依靠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

  2、财产、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审判中提供的财产可能存在遗漏,因为原告不知道被告在未知下落期间取得的财产,更不用说提供证据了。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被告在未知下落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财产,以达到更多财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的财产较多,数额较大,在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再次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纠纷无疑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被告没有出庭参与诉讼,夫妻之间的共同债权和债务也无法查明。在未查明共同债务问题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抚养孩子很难。缺席审判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的生活和抚养费与谁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将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判时,如果判决由原告抚养,被告下落不明,对原告负担不轻,对原告不公平;如果判决由被告抚养,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东阳婚姻律师认为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条规定“由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件未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以下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收据上注明的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对于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要求他依法提供送达地址,然后将诉讼文件邮寄给他,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如果《民诉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2、对于一方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应以查明对方下落是否不明为案件审理重点,因为查明事实是确定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因为不能质证。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方的近亲属,因为如果一方下落不明,肯定会与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不知道其下落,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确保下落不明方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通知其参与诉讼的信息。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方直系亲属住所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判。

  3、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应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特别是涉及夫妻关系破裂的证人证言,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对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查明的,不得暂时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方出现后处理,充分保护下落不明方的诉讼权利。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方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缠。对于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法官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努力让被告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被告出具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或者记录其意见,或者采取当地调解或者到案发地开庭,解决被告不出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武汉离婚律师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被告没有出庭,人民法院很难确定谁应该抚养孩子。对于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以根据孩子目前抚养的情况,判决孩子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原告有义务先抚养子女,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责令子女由原告抚养;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以将被告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给原告作为抚养费,剩余部分也可以由原告保管。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的,由原告返还给被告。没有共同财产的,可以责令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出现后再申请执行。被告有异议的,可以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的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法律证据。法官有必要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解释有关法律法规。下落不明的被告再次出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耐心指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应当说服其服判息诉,并告知其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以单独起诉。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监护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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