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价值定位不同。排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限制原事实状态权利的存续期。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是维护新事实状态,限制是否定新事实状态权利的存续期。郑玉波先生指出,“虽然排除期间和消除时效之日都关心尽快确定法律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但两者维持的秩序本质恰恰相反。声明,排斥期间维持的秩序,为了继续存在的原始秩序,覆盖排斥期间消除的权利,以其行使为原始秩序的变化,以其不行使为原始秩序的维持;消除时效所维持的秩序与原始秩序的新秩序相反,覆盖因消除时效而消除时效的权利,以其行使为维持原始秩序,以其不行使为新秩序的建立。尊重新秩序也是如此。经过一定时间的教长,一个事实状态必然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在其上建立更多的法律关系,从而建立一个新的秩序。旧秩序不能轻易打破,通过一定的短时间,没有特定的变化,所以旧秩序有其合理的价值。因此,“当旧秩序不足以维持时,我们可以从新的开始放弃旧的秩序”。东阳婚姻律师这样,新旧秩序的权衡和选择就可以通过排斥期和诉讼时效制度来实现。
(2)不同的对象。对象不仅是排斥期间和消除时效制度的基础,也是其适用对象。理论上,关于排斥期间的对象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排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一项重大的法律发现。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认定、撤销、解除、抵消等。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有预定期限,法律通常根据立法利益来衡量形成权是否设定排除期限及其期限。一种观点认为,排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形成权,但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一种是一些特殊的债权请求权,另一种是一些特殊的控制权也可以适用于排斥期。第三,一些抗辩权。但尽管存在分歧,但排斥期间的对象主要是形成权不容质疑。消灭时效的对象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必须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并非所有请求权都受到消除时效的规范”。请求权是由基本权利产生的,在权利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请求权的行使当然不会改变双方的基本权利,而是取决于请求权对方的行为。因此,民法设计了消除时效制度,“但请求权的永久存在足以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3)不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实体权利在排除期届满后被消灭。虽然不同国家的民事立法规定不同,但大多数国家只有在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情况下才有效。我国民法通则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案件的共同点是,诉讼期满后,实体权利本身不会被消灭,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被抛弃。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造新的权利。东阳婚姻律师除非排除期届满,权利人不仅失去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造一定的权利。
(4)不同的期间计算。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性和请求权的适用性,请求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具有共同的特点,各国民法对法律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排除期是在不同场合设置不同形成权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同的基础。立法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排除期的起点,往往存在差异。当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排除期的起点时,理论认为应当自权利发生之日起计算。
(5)是否可以暂停、中断和延长。除规定权利行使的固定时间不变外,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得暂停、中断、延长,且期限较短,以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可以适用于暂停、中断、延长的规定,期限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