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获得赔偿
离婚经济援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三大制度。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顾名思义,上述制度适用于离婚案件中对一方的救济。
一、离婚经济援助制度
离婚经济援助制度遵循《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并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进行了相关修订。具体表现为离婚时,负担能力的一方可以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帮助经济、住房或生活。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北京判决为例),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经济援助补偿金额、时间,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应当支付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支付,法院通常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如果诉讼离婚,经济援助基金法院将结合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家庭状况等综合判断。东阳婚姻律师
一般来说,经济援助基金是对困难方的最低帮助,并在当地保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序号案号判决要点
1(2019)京0106民初39652号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援助基金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支付经济补偿的一方声称其缺乏经济能力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基于暂停婚姻关系的经济援助行为,不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有关规定。
2(2020)京民申2977年,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收入状况和替代能力。婚后,男方高风险投资造成共同财产损失,女方父母患病家庭负担沉重。对于深圳商铺判给男方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女方的经济收入,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10万元的经济援助费。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制度制度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支付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索赔。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索赔,没有另一方应当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重新定义了家务劳动补偿,肯定了一方在婚姻中付出更多的家务。婚后不再要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度,但同时对劳动补偿的具体金额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案件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东阳婚姻律师
东阳婚姻律师认为,家庭劳动补偿应结合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贡献和家庭经济收入的综合判断,不能机械确定家庭劳动补偿金额。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时法律给予无过错方的救济。《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影响较大的是,结合司法实践需要,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最低条款,将其他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之间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未登记结婚,仅同居的,无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与过错方配偶重婚、同居、通奸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方”索赔。
当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虽然直接损害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但没有离婚后果,因此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其损害可以依法寻求其他救济方式。
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夫妻双方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我们,我们应该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方法,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和人员收集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和伤害鉴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者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者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