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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权处理离婚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admin2023-04-16婚姻法规418

  东阳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权处理离婚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

  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属于民事债务关系的范畴,其本质是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夫妻共同债权的表现形式除了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点外,还具有独特的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参与诉讼。如果依法不当认定的债权给予法律认定,依法不应保护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从而破坏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了无限的社会危害。东阳婚姻律师——张瑞瑞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大多是基于当事人(夫妻双方)的陈述或承认。由于民事诉讼的特点,法院审理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确定了案件事实。在离婚案件中,虽然夫妻共同债权事实的认定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从程序到形式都是合法的,但存在的法律冲突和不良后果不容忽视,应引起业界的重视。

  二、处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有两种情况,即一种是夫妻共同债权,包括合法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真实性大多缺乏合同依据和效力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稳定性。

  就拿合同债务来说,既然夫妻共同债权大多来自合同债权,那么,首先,债务合同应该是真实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

  从夫妻共同债权的法律效力来看,可能存在合法或非法债权,也可能存在有效或无效的债权。如确定夫妻共同债权的存在,作为以公权处理的离婚诉讼,在处理夫妻共同债权时,仍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合法债权只有在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支持。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和处分非法受益性质的债权和不具有有效性的债权,将导致“非法事实合法化”的不良结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公序良俗。例如,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前为了获得高额利息,明知债务人为了经营毒品而向债务人提供资金进行毒品经营。显然,债权人在这种贷款关系中可能涉嫌犯罪。虽然这种债权存在,但它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处罚。怎样才能认定和分割为合法债权?

  (二)包括债务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内的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不排除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为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战的心理态度的存在。其对手可能是对方、其他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经济合作伙伴或其他债权人。这种债权极有可能是虚构的。虚构债权的目的是为了占有更多的财产;有的是为了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有的是为了达到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亲戚朋友为了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执行,与离婚诉讼的夫妻设定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使用离婚诉讼的程序。

  (三)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在追索债权方面存在实际困难。

  在很多情况下,亲戚朋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书面证据,因为他们的特殊关系或者因为他们的善良。如果夫妻离婚,原来的“娘家人”和“婆家人”在情感上是截然不同的,他们通常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即使夫妻在离婚时明确确认了债权的存在,如果债务人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债权分配给对方,那么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在向债务人索要债权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很多阻力。由于缺乏书面证据证明,一旦债务人否认债务,他就很难获得债权。

  (四)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对债权提起诉讼困难,判决依据不足。

  离婚诉讼当事人认可和处分仅限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可行的,但与第三方利益相关的认定仍然缺乏相关的程序支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个原因是离婚诉讼的审判模式中有遵循的习惯和做法,与合同案件的审判模式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事实的确定大多来自口头形式;在审查程序中,缺乏审查合同的形式和有效性,以及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夫妻审判程序的不完整性。因此,这种不完整性存在于审查合同的判决定程序中。

  三,对策和建议

  如何对待夫妻债权事实的离婚判决,判决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综上所述,主要有三种:一是重审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二是不采纳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第三,有条件地采纳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含义也可以折中为“以新查明的事实为定案依据”。

  基于对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与相关案件的事实关系的不同理解,以及对法律可操作性的不同做法和理解,有人认为,当其他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与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能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时,应重新审查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然后将新发现的事实作为其他案件认定的依据。东阳婚姻律师认为,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值得有法律矛盾。

  鉴于上述情况,东阳婚姻律师认为,要消除上述判决面临的尴尬局面,消除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处理。

  第一,抓好源头。

  在离婚诉讼中,应严格对待涉及的夫妻共同债权,实行完全证明责任制。这样,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实体处理,都可以不偏不倚,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上述尴尬判决的出现,有效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二,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对待,避免机械操作。

  对已经存在的类似离婚判决,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的最终证据,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对离婚诉讼中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夫妻债权存在的判决,当然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的最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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